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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ODS生产、使用和进口配额核发情况的公示

来源: | 发布日期:2024-02-26

(二)实施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HFCs生产(含副产)和进口单位,适用受控物质包括《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公告2021年第44号)规定的“第九类氢氟碳化物”中的 18种物质。

二、配额总量设定
(一)国家基线与总量控制目标
按照《基加利修正案》有关规定,我国HFCs生产和使用的基线值,以吨二氧化碳当量为单位,分别为基线年(2020-2022年)我国HFCs的平均生产量和平均使用量,再分别加上含氢氯氟烃(HCFCs)生产和使用基线值的65%。据此,确定我国HFCs生产基线值为18.52亿吨二氧化碳、HFCs使用基线值为9.04亿吨二氧化碳(含进口基线值0.05亿吨二氧化碳)。
按照《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要求,国家对HFCs的生产和使用实行总量控制。2024年HFCs生产和使用总量控制目标,应分别不超过前述我国HFCs生产和使用基线值。其中,生产总量控制目标通过设定生产配额总量实现,使用总量控制目标通过设定内用生产配额总量(指生产配额总量中用于国内使用的生产配额量)与进口配额总量共同实现。
(二)配额总量
1.生产配额总量
生产配额总量直接约束我国HFCs生产总量控制目标。设定2024年HFCs生产配额总量,不超过2024年国家HFCs生产基线值,为18.52亿吨二氧化碳。
2.进口配额总量
进口配额总量是约束我国HFCs使用总量控制目标的重要指标。考虑到部分HFCs 品种在我国没有生产,为保障国内相关HFCs使用行业发展需求,设定2024年 HFCs进口配额总量,在进口基线值基础上增加20%,为0.06亿吨二氧化碳。
3.内用生产配额总量
内用生产配额总量是约束我国HFCs使用总量控制目标的关键指标。设定2024年 HFCs内用生产配额总量,不超过2024年国家HFCs使用基线值减去进口配额总量,为8.98亿吨二氧化碳。
三、配额分配
(一)分配范围
1.HFCs生产配额和内用生产配额
(1)除三氟甲烷(HFC-23)外其他品种HFCs生产配额和内用生产配额分配范围为经生态环境部组织的基线年HFCs生产核查,在基线年有核定的HFCs生产(含副产)记录的生产单位。
对基线年有实际HFCs生产记录的生产单位,但存在HFCs生产设施已拆除或利用生产设施非法生产其他消耗臭氧层物质(ODS)被查处等情形的,不予发放2024年度HFCs生产配额和内用生产配额,不得参与配额调整。
2022年12月31日后依法依规投产的受控用途HFCs生产设施,允许通过配额调整获取配额。
(2)HFC-23生产配额和内用生产配额分配范围为有受控用途销售需求的所有 HFC-23生产(含副产)单位。
2.HFCs进口配额
HFCs进口配额分配范围为基线年有海关进口贸易记录的进口单位。或有进口需求,但基线年无海关进口贸易记录的进口单位。
(二)分配方法
此次分配的配额量为HFCs生产单位、进口单位在基线年实际生产量和进口量,以及针对有进口需求但基线年无海关进口贸易记录的进口单位所设定的进口配额等。对于配额总量中HCFCs生产和使用基线值65%的部分,2024年暂不全部分配到生产单位和使用单位,生态环境部将根据履约工作进展和相关行业需求,及时商有关部门研究分配方案,包括用于增加配额发放量、半导体等行业HFC-23使用量等。具体分配方法如下:
1.HFCs(不包括HFC-23)生产配额
以生态环境部组织的基线年HFCs生产核查核定的生产量为基准,确定各生产单位 2024年度生产配额,按HFCs品种发放,计算公式如下:
2.HFCs(不包括HFC-23)内用生产配额
根据生态环境部组织的基线年HFCs生产核查结果,确定各生产单位某品种HFCs 基线年年均生产量占国家该品种年均总生产量比例,以此比例和我国基线年该品种 HFCs年均总出口量计算各生产单位该品种HFCs年均出口量,采用“内用生产配额=生产配额-出口量”的计算方法,确定各生产单位2024年度内用生产配额,按 HFCs品种发放,计算公式如下:
3.HFC-23生产配额和内用生产配额
HFC-23生产(含副产)单位根据实际需求申请2024年度HFC-23生产配额和内用生产配额,生态环境部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同时,除允许作为原料用途和受控用途销售外,生产单位必须按照《关于控制副产三氟甲烷排放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21〕432号)有关要求,对副产HFC-23销毁处置,不得直接排放。
4.HFCs进口配额
根据不同分配对象,进口配额分两部分分配,具体如下:
(1)分配对象为基线年有海关进口贸易记录的进口单位,以基线年我国HFCs海关进口贸易记录为基准,确定各进口单位2024年度HFCs进口配额,以吨二氧化碳为单位发放,不限制HFCs品种,计算公式如下:
(2)增加的20%部分的进口配额,分配对象为有进口需求但基线年无海关进口贸易记录的进口单位,由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根据进口单位申请情况,依据《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分配配额。
(三)申请和发放
HFCs生产单位和进口单位应于2023年X月X日前向生态环境部提交2024年度 HFCs生产配额、内用生产配额和进口配额申请及相关材料。生态环境部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并向符合条件的单位发放2024年度HFCs生产配额、内用生产配额和进口配额许可。
此外,生态环境部根据行业需求安排两次HFC-23配额补充申请,允许新申请 HFC-23配额或申请增加配额量,生产单位(含副产)提交HFC-23配额补充申请的日期分别为2024年4月30日前和2024年8月31日前,生态环境部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
四、配额调整
HFCs生产单位可按《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有关要求,向生态环境部申请调整HFCs生产配额和内用生产配额;生态环境部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进行调整,并予以公告。配额调整包括申请2024年配额时的调整和获得2024 年配额后实施过程的年中调整。暂不实施进口单位间的HFCs进口配额调整。
(一)调整原则
1.配额调整分为年度配额调整和永久性配额调整。
2.用于调整的配额须为根据本方案确定的配额或获得配额后当年未使用的配额。
3.调整后配额量应符合该生产单位HFCs生产设施环评管理要求。
4.同一品种HFCs配额可在生产单位间进行等量调整。
5.生产单位仅可在申请2024年配额时进行不同品种HFCs调整,同时须遵循以下原则:
(1)调整不得增加总二氧化碳当量;
(2)任一品种HFCs的配额调增量不得超过该生产单位根据本方案核定的该品种配额量的10%;
(3)HFC-23不参与调整。
(二)调整程序
申请2024年配额时有HFCs调整需求的生产单位,应于2023年X月X日前提交配额申请时,同步提交符合条件的配额调整申请,包括同一品种和不同品种配额调整申请,生态环境部将根据配额调整原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调整。
HFCs生产单位获得2024年配额后,生态环境部根据行业需求本年度内安排两次同品种HFCs配额调整,生产单位提交配额调整申请的日期分别为2024年4月30日前和2024年8月31日前,生态环境部将根据配额调整原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调整。
五、其他事项
(一)HFCs生产单位之间合并的,由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生产单位承继HFCs生产配额和内用生产配额,相关生产单位须按规定办理配额调整申请;HFCs生产单位搬迁或更名的,由搬迁后或新设的生产单位承继HFCs生产配额和内用生产配额,相关生产单位须按规定办理配额调整申请。
(二)根据履约工作进展和行业发展需求,生态环境部商有关部门可对HFCs生产配额、内用生产配额和进口配额进行统一调整。


【本文标签】 京都议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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